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片方能否因发行方未完成首日排片任务而要求退还发行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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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 04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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片方能否因发行方未完成首日排片任务而要求退还发行费?
院线发行中首日排片量对发行成绩有重要意义,为追求最佳发行成绩,在发行合同中片方了要求宣发方作出首日排片量的保证,并以违约责任约束宣发方履行。若宣发方未能兑现排片量承诺,其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?甲委托乙院线发行影片,约定甲向乙支付宣发代理费,同时,乙为宣传发行工作付出的各项费用(宣发费)也由甲承担。乙在代理发行工作上存在消极延误或恶意欺瞒等不良行为,甲不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,同时可向乙追回已支付费用,并可向乙追讨直接损失及关联损失赔偿。乙保证影片首日排片全国至少20个城市不低于3000场,如低于3000场甲有权不向乙支付宣发代理费。乙虽较严格履行了宣传义务,但在发行义务的履行方面,首映日排片仅为681场,未及3000场的目标,且有其他履行瑕疵行为。甲要求乙返还已经收取部分宣发费。退还宣发费的计算依据是乙保证首日排片3000场,最终首日排片仅为681场,甲请求乙退还未兑现首日排片承诺的2319场所对应的发行费用。甲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?首先,宣发费与宣发代理费不同。宣发费是发行方为宣发影片所支出的费用,除垫资宣发外,一般由片方预先支付;宣发代理费是发行方因提供宣发服务而获得的酬金。其次,甲未行使解除权,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请求返还部分宣发费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甲返还部分宣发费的请求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,行使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。再次,基于合同约定,乙保证影片首日排片全国至少20个城市不低于3000场,如低于3000场甲有权不向乙支付宣发代理费。乙负有首映日排片不低于3000场的义务,且若违反该义务将承担丧失宣发代理费的后果。合同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。乙未能履行该项义务,无权再向甲主张宣发代理费。在合同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,甲超出合同约定追究乙的损害赔偿责任,已无合同依据。最后,退一步讲,合同即便没有约定无法履行首日排片量所要承担的责任,甲可行使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。损害赔偿请求权应满足违约行为、损失、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,同时要将违约方的过错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量。具体而论,首先,乙没有完成首日拍片量的目标,存在违约行为。但排片量受很多因素影响,比如影片质量,宣发预算等,并非乙单方行为可决定。未能实现排片目标,乙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。其次,就损失而言,合同约定的首映日排片量与实际排片量之间的差异可作为甲的损失,甲可以履行利益作为损失赔偿依据。如按其计算方式,虽能计算排片量但无法估算上座率,同样无法计算实际损失。最后,甲支付的宣发费对应的是乙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,除了首映日的排片量以外,影片仍有上映期,仍在上映,而且除上映外,乙还负责影片的宣传。首映日排片量只是乙的义务之一,且所占比重无法计算。单项义务无法对应全部宣发代理费。因此,乙违反首映日排片量义务与甲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