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迟延交纳诉讼费对解除通知的效力有无影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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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12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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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诉请解除合同,迟延交纳诉讼费对解除通知的效力有无影响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解除合同但未发出解除通知,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诉请判令解除合同。相对方签收起诉状副本,但诉请解除的当事人迟延交纳诉讼费,该行为对解除通知有无影响?
案情
甲、乙签订影视剧联合投资合同,因甲根本违约,乙提起诉讼,诉请判令解除合同。乙起诉前并未向甲发出解除通知。法院支持乙的解除诉请,按甲收到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。但该案中,乙未在法律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。
争议
甲认为,乙迟延交纳诉讼费,依法应按撤诉处理。既按撤诉处理,法院虽向甲送达诉讼材料,但不该产生解除通知的效力。乙则主张,无论是否按撤诉处理,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甲即能产生解除通知的效力。通知有效的依据在于是否送达,与是否按撤诉处理无关。
评析
本文支持乙的观点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。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,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的,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,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。乙因甲存在违约行为而行使单方解除权,应向甲发出解除通知。乙未向甲直接发出解除通知,而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诉请判令解除合同,若其解除行为合法,则合同自甲签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之日起解除。
依据该条的规定,解除时间的确定取决于两个条件:解除权能否被确认以及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时间。只要满足前述两个条件,解除的效力及时间即可确定,是否被视为撤诉不受影响。
解除通知,是将解除合同的意思告知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。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,无需相对方同意,仅凭单方作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。因解除权的行使产生合同效力终止的后果,对相对方的权益影响甚巨,故法律规定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相对方。解除唯有通知才可产生效力。此种规范的重点在于保护相对方的权益。自收到通知之日,相对方如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,则终止履行合同义务,避免资源浪费,可以开始寻找新的交易对象;若不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,自收到通知后可以行使异议权,有权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。作为一种意思表示,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即产生效力,因其自到达相对方时,相对方已受领该表示,能够对如何取舍作出抉择。解除通知所追求的价值已然实现。因此,决定解除通知效力的依据是送达。即便解除权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,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,但诉讼费的交纳与解除权无关,按撤诉处理不等于撤诉,只要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,而解除权人又没有作出撤回或撤销的表示,解除通知便具法律效力。
相关案例: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22)京73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